这个问题比较现实,也很有意思。比如虽然没有知道为什么要取得专用发票,但是知道专用发票的好处,具有抵扣税款的作用,因此当下我们知道,如果我们银行的营业网点租赁的房屋,可能签约的是好几年,但若是明年营改增了,那这个签了几年的合同,对银行有何影响呢。
过渡期的政策,有个性
参照现在有效的版本及可能的思路的延续,财税[2013]106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知道,按照惯例理解,对于金融业来讲,如果说今天营改增,那今天开始发生的业务、延续原来的业务发生的应税收入,立马就要改为增值税,才不管什么过渡期的合同跨期延续老营业税的政策呢。
所以,这种情形之下,很多人就容易吃亏了,吃什么亏,一边交了营业税,后来再开具国税的发票给人家,结果就要缴纳增值税,还有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这个对于金融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要提前想好了。
租赁房屋的政策分析
以下的假设是不动产出租适用税率是6%分析的,但也有可能存在其他税率如11%,可以套用同样的分析。
如果只是如果,某银行的营业网站租赁的房产是一个单位的,而这个单位在营改增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则此时面临着两个涉税业务的选择: 一是遵照之前的规定思路,老合同没有执行完毕的继续缴纳营业税;
二是如果是营改增之后新签的合同,发生的租赁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知道,原来的营业税是5%税率,比如100万元的租赁费用,则缴纳5万元的营业税,100万元全入承租方(银行)的成本费用。但是如果此时,双方经过沟通,说咱们不搞营业税了,原来的合同废除了,再签一下,税法没有限制哟!是不是有人要出来说不行,你这个合同不能改,保不齐真有的同志这么认为。小编认为,如何做生意,税法没得管。
因为如果对方缴纳增值税了,理论的税负率是5.66%,因为没有进项可以抵扣了,就暂按这个东西执行吧。因为原来人家出租方得到手的钱是100-5=95万元(不考虑附加税费的问题),所以在增值税下,如果要保持这样一个净额,即不含税收入额,那95*(16%)=100.7万元,这是要收的钱,此时100.7/1.06*6%=5.7,余下腰包中仍余95万元。
那此时银行入账在营业税及增值税下有何差异呢:
事项 营业税下 增值税下
收入(假设) 200 200
成本费用 100 95
利润总额 10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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